评论:201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申报扣除(11)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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