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市公司经理与董事长的关系问题:

作者: admin 日期: 2016-09-01 17:59:31 人气: - 评论: 0

江苏上市公司经理与董事长的关系问题:


尽管在实践中董事会变成了公司常设权力机构,经理变成了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构,但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种法律与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导致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由于董事长实际上并不具有业务执行权,因此也就不具备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的基础;另一方面,经理不是法定代表人,必然缺乏行使业务执行权的最基本条件,如代表公司对外签字的权利、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一些公司采用董事长兼任经理做法。尽管这符合公司法第120条的规定,但却存在弊端:一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时,由于两者与公司之间关系不同,因而在特定场合以何种身份优先,在中国公司法中没有规定;二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不利于形成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力量平衡,不利于提高董事会的独立决策能力;三是中国的公司大多为国家股份控制,由于相应的人事制度改革的迟缓,公司董事、经理选任尚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不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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