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九、公司类型变更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4、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决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可以在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核准后申请人换照时提交);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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