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
变更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需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3、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文件 ;
适用于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留通知书》;
5、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权力机构的决定或决议;
6、全体发起人或全体董事签署的公司章程;
7、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同外商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规范。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的任职文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它相关材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仅适用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2、《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适用于新增加的境外发起人。
13、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可以在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核准后申请人换照时提交)。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