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4)、登记证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变更核准后,需将登记证、代表证原件交回,以换领新的登记证、代表证。 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