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分公司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标准和支出范围(2014)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11-09 19:37:35 人气: - 评论: 0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 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2.5%, 且对于超过标准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 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 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 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该文同 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因此上述支出不同于 规定范围内的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对此不应混淆。财建〔2006〕317号同时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而不能仅仅以是否影响企业所得税为由作为是否可以列支的条件,同时还应特别指出的是,表面上看,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实际上职工 教育经费的提取还是由管理费用来负担,不合规定的开支也必将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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