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营改增后试点各行业税负变化分析(3)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11-09 19:41:55 人气: - 评论: 0

五、物流辅助服务
 1、主要包括内容。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2、税目变化
 (1)航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归在“现代服务业”中,以前归“运输业”;
 3、税率变化
 物流辅助服务增值税税率6%,而航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原营业税税率为3%,其它项原营业税税率为5%。
 4、目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货物代理单位的营业额为其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铁路、海运、航空、公路四大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

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货物港务费、货物装卸费、货物港口建设费、货物保管费及各杂项作业费、报关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熏蒸费

、租借仓库的仓库费和货物保险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对货物代理单位将货代业务再委托其它货代单位代理

的,其货代业务收入,可扣除支付给其他货代单位的代理费用,就其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3)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

余额。 
 (5)代理报关业务以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海关、检验检疫、预录入等单位的费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支付

海关的费用包括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送平台费、仓储费;支付检验检疫单位的费用包括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支付预

录入单位的费用包括预录费。
 (6)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

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目前主要免营业税政策
 无
 6、扩围后主要增值税政策规定
 (1)如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差额确认销售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可抵扣;
 (3)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一般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7、税款计算
 (1)试点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仅适用于国际货代业务且差额征税且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

率1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农产口收购或销售发票按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取得通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接受的运输费用结算

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接受试点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2)试点小规模纳税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仅适用于差额征税,且属于交通运输业或国际货代业)】*税率3%
 8、分析
 (1)因差额纳税和免税政策的保留,对试点企业来说税负影响较小,而航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税率增加3%,其它服务增加1%。
 (2)对接受服务方而言,符合能抵扣进项税的条件下,能抵扣接受服务发生的6%进项税,接受方税负将可能下降,这对试点地区此行业的发展及其有利。
 (3)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试点纳税人将能向服务接受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税负将可能

下降。
 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主要包括内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税目变化
 未经三大部门批准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取得收入归入“服务业,有资格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归入“金融保险业”,现在属于“现代服务业”。 
 3、税率变化
 扩围后增值税税率为17%,扩围前营业税税率为5%。
 4、目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
 (1)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原对外贸易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

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

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5、目前主要免营业税政策
 无。
 6、扩围后主要增值税政策规定
 (1)如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差额确认销售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可抵扣;
 (3)融资租赁业务税负超3%即征即退(限三大部门批准的)
 (4)“老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7、税款计算
 (1)试点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仅适用于国际货代业务且差额征税且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

率1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农产口收购或销售发票按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取得通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接受的运输费用结算

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接受试点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2)试点小规模纳税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仅适用于差额征税,且属于交通运输业或国际货代业)】*税率3%
 8、分析
 (1)因差额纳税的保留,对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认无影响,但整体税负上升12%,影响巨大。
 (2)因对融资租赁实行3%的即征即退,税负反而下降2%,同时因承租方接受出租方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将大为降低,对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影响巨大。
 (3)虽然对经营租赁而言增加税负12%,但因增值税有转价性,接受方和提供方将共同分担这12%的税负。这取决于企业的商业谈判了。
 七、鉴证咨询服务
 1、主要包括内容。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2、税目变化
 无
 3、税率变化
 扩围后增值税率为6%,扩围前营业税率为5%。
 4、目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
 (1)对本市有鉴证职能的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代理等七类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公司)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可按取得

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目前主要免营业税政策
 无。
 6、扩围后主要增值税政策规定
 (1)如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规定的,试点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可差额确认销售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进项税可抵扣;
 7、税款计算
 (1)试点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仅适用于国际货代业务且差额征税且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

率11%-(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农产口收购或销售发票按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取得通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接受的运输费用结算

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接受试点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
 (2)试点小规模纳税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如果适用差额征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价款(仅适用于差额征税,且属于交通运输业或国际货代业)】*税率3%
 8、分析
 (1)因差额纳税的保留,对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认无影响,但整体税负上升1%,影响较小。
 (2)接受方因接受服务将获得抵扣6%的增值税,接受方和提供方将共享此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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