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作者: admin 日期: 2015-06-02 11:52:28 人气: - 评论: 0

  问:我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地区,分公司对外独立的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但财务核算均在总公司的账套中核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地点的方便,我总公司购进货先放在分公司(购进货的发票直接开给总公司),然后再由总公司运回,请问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的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分公司给总公司提供劳务,如没有收取收入,未开取发票,应不涉及缴纳流转税。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南京广之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南京分公司注册

页面耗时0.0454秒, 内存占用1.36 MB, 访问数据库13次

苏ICP备14057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