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办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条件

作者: admin 日期: 2015-01-27 13:22:15 人气: - 评论: 0
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     银行开户证明;
2.     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与银行开户通知单账号一致)及入资单;
3.     房屋租赁协议、产权证(产权单位与租赁单位不一致的,要求产权单位写授权书,私人房屋附购房合同,产权证在办理中的须出具证明);
4.     租房需复印房租发票(未来一年的房租发票或者10万元以上);
5.     外地法人、外地会计附暂住证;
6.     企业购销合同及供货证明贴印花税;
7.     公司员工上45险、8人以上、福利部门证明;
说明:
所有表格上所填写电话要求一律为座集电话和手机电话;
将法人身份证、其中任意一个股东的身份证、会计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同时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加盖企业公章、代码章
实地核查时要求法人、股东、会计在场;打印企业从开业到检查日的银行对账单一式两份,并准备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新办企业3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时限按照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处理;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7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1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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