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注册投资担保公司有7大风险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12-01 15:43:21 人气: - 评论: 0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金融投资融资体系改革的深入,现在我国对专业担保的市场需求扩大,担保产业也随着发展。担保业务现在已经广泛分布于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工程保证担保、贸易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出口融资担保以及海事担保等多个领域,并呈现出机构类型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业务专业化的 局面。但担保产业自身就是高风险、低收益,担保产业的服务对象客户群锁定于高风险、不稳定、实力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市场风险也需要担保公司考虑。
 

担保公司存在以下几点风险需要把控: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风险。信用风险包括道德风险和偿债能力风险。前者是指债务人有能力而不愿偿债,后者是指愿意而无能力偿债。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受到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信用环境差,经济秩序比较乱,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导致企业整体信用水平低 下,信用观念淡薄,不讲信用、无视信用、破坏信用的现象比比皆是,有的甚至采取各种非正常手段千方百计地想把债务转嫁给担保机构承担。淡薄的社会信用环境 和企业信用意识给担保机构带来了直接的担保风险。

虚假信息风险
 
担保机构做出担保与否的决定,往往取决于到实地考察和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相关数据所作的分析。有的企业为了获取担保机构的信任,常常会通过采取提供虚假财 务信息和隐瞒重要事实情况的手段来蒙蔽担保机构在担保前的调查,提供假资料、假信用、假证明的事情时有发生,使担保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做出错误的判断。由于 担保机构是依据虚假信息做出的分析与判断,企业在取得贷款后的使用方向就有偏差的可能,这种可能也就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虚假信息所造成的担保风险。

法律风险
 
我国信用担保业起步较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发展仅有几年的历史,相应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具体表现在:第一,尚未形成国家统一的、全面的针对担保行业的宏 观管理政策体系;第二,国内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用以支撑信用担保行业;第三,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第四,《担保法》注重保护债权方利益而忽 视担保方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担保的立法相对滞后,执法环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使信用担保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约束,贷款保证效力不足导致法律追索风险,贷款抵押效力不足导致法律追偿风险。

政府干预风险
 

我国目前大部分信用担保机构是由当地政府财政出资组建的,由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政府或多或少的会以出资人的身份引导担保机构的业务方向和责令担保业务。 由于担保机构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支持,也回避不了地方政策束缚,不得不违心的接受某种方式的“指令性担保”。企业在获得政府“指令性担保”贷款后,还款意识 将大打折扣,而担保机构的风险则不折不扣地存在了。

市场风险
 

这是一种系统性风险,是指宏观经济下滑,使所有企业经营都出现困难,也包括市场竞争激烈而必然有一小部分企业失败所带来的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无法控制的,只能回避或补偿。从担保机构的使命看,只有通过建立内部或外部补偿机制来消化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因流动资金不足而造成的信用支付风险。担保机构需要根据市场环境、被担保企业信用等级、以及自身的担保能力等因素,将业务量控 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果同一时期担保总金额过大,反担保资产难以变现,那么一旦发生代偿,担保机构流动资金不足将会导致对外资信水平下降,严重影响其担保能 力。

操作风险
 
担保机构由于自身管理不善,也会存在担保操作的风险。这种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缺少健全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单 个企业的担保额度及担保放大倍数、代偿率的大小等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容易出现无序操作现象。二是部分从业人员对担保业务不熟或经验不足,对担保对象判 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人为地给信用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恶意贪污、侵占、挪用 担保资金,使担保机构蒙受损失。这一点从目前社会环境来看,只能依靠从业人员的敬业负责精神来克服。
 
只有识别清楚以上种种风险,担保机构才能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效的规避这些风险,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从而保证顺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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