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分公司设立的注意事项、要求(2014)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11-09 19:02:55 人气: - 评论: 0

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


(一)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二)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设立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营业场所证明;
(4)指定(委托)证明;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设立分公司,应当填写如下表式: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3)《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
(4) 《指定(委托)书》。
《指定(委托)书》 填表须知(适用分公司设立登记)

注:①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②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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