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期限、报送的资料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11-09 20:04:08 人气: - 评论: 0

一、实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一)纳税人于2013年1月18日之前进行2012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预缴申报。

(二)纳税人201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2013年1月21日至2013年5月31日。

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要求纳税人必须进行第四季度预缴申报,因此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要完成五次纳税申报,四季度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报送资料的主要内容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办税服务厅,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财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范围相对应的财务会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

8、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公告〔2012〕2号)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的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关于财务报表的报送种类和期限要求:

1、纳税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在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报送相对应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报送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区县级(含)以上重点税源企业在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时,还应报送年度《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三)关于纸质资料报送的要求

1、采用数字证书方式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取消报送与网上申报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请将纳税申报纸质资料同企业会计报表一起妥善保存备查。

   2、纳税人选用密码方式网上申报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逐月填写纸制申报资料,加盖公章保存,并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上一年度1月到12月申报期相应的纸制申报资料。

   3、手工申报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附送纸质申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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