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之前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是否可以再继续弥补?

作者: admin 日期: 2017-09-15 16:00:21 人气: - 评论: 0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之前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是否可以再继续弥补?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因此,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不得再继续弥补其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

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南京广之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南京分公司注册

页面耗时0.0440秒, 内存占用1.35 MB, 访问数据库12次

苏ICP备14057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