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南京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同时符合条件(一)、(二)、(三)的“小微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增值税。(依据: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9号)一、同时符合条件(一)、(四)的“小微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4]71号、国家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南京广之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南京分公司注册

页面耗时0.0405秒, 内存占用1.34 MB, 访问数据库8次

苏ICP备14057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