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符合条件(一)、(二)、(三)的“小微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增值税。(依据: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一、同时符合条件(一)、(四)的“小微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不需要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定应交税费,在达到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依据:财会[2013]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