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优惠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微企业

作者: admin 日期: 2016-04-29 13:09:15 人气: - 评论: 0

条件(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所得税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15年1月1日开始,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条件(二)属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依据国税[2008]650号)

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南京广之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南京分公司注册

页面耗时0.0589秒, 内存占用1.36 MB, 访问数据库12次

苏ICP备14057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