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分公司补缴2012年度的员工公积金税前扣除期限?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11-09 19:17:24 人气: - 评论: 0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因此,您单位补缴的这部分公积金,可以在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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