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⑤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⑥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⑦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或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⑧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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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