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因此,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商贸批发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