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的账务处理?

作者: admin 日期: 2015-01-16 15:34:29 人气: - 评论: 0

商贸企业新认定一般纳税人都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期限为半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经企业申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即当月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不能抵扣,要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然后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比对无误的信息结果后方可抵扣(一般在认证的下月可以收到比对结果)。
也称为临时的一般纳税人
主办工业企业不存在这个规定.
“暂认定一般纳税人”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经过的临时期。区别为:
一、暂认定一般纳税人为工业生产和加工及修理修配企业,临时期为一年,一年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为商贸(批发、零售)企业,辅导期半年,期满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二、认定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与正式的一般纳税人一样;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帐务处理: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对于等待比对结果的进行税额部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内填写此行内容。 
收到允许抵扣的比对结果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内填写此内容。 
另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月使用量为25份,且为千元版(单份价款最高开具9999.99元),如果25份的月使用量不够,增票时要按当月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价款的合计数依3%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票问题解答
我们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为千元版,现有3个问题:
1.是否为不含税价格可以开具到9999.00?
2.我们为汽车销售,是否必须为0.1,0.2台开具?可否0.25,或者0.3+0.3+0.4来开具?
3.发票不够用可否再次购买?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1、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大开票限额为不含税价不超过1万元,含税价不超过1.17万元。
2、当销售汽车的单价超过开票限额时,您的台数可以开成小数。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规定: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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