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因此,除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其他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需参加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资产损失申报事项相关资料;
5.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主表及其附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享受了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2.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另外,现试行申报无纸化管理,纳税人如应用电子签名以网上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成功后,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纸质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