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11-09 19:19:25 人气: - 评论: 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公布)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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