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在我省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依法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辖区工商所提交书面“年度报告表”进行年报。
从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在我省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可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依法报送2013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向辖区工商所提交书面“年度报告表”进行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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