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外资分支机构如何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作者: admin 日期: 2016-09-09 07:33:28 人气: - 评论: 0

外国公司,包括港、澳、台企业,在内地的办事处属于其分支机构,一般来说,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即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由此,在外企办事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与办事处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成为办事处的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因此,包括办事处在内的外企常驻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特定的劳动服务机构办理,由特定的劳动服务机构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该机构负责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用工手续(费用可以由常驻机构出)。这样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又满足了外企分支机构的实际用工需求。无法人资格的外企分支机构无权直接聘用员工。


  无法人资格的外企分支机构未通过劳务机构招用工作人员,属于违法行为。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服务机构,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也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相关内容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Copyright © 2012-2014 南京广之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南京分公司注册

页面耗时0.0372秒, 内存占用1.36 MB, 访问数据库13次

苏ICP备14057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