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管理,B集团公司向下属项目公司收取3000万元管理费,没想这笔钱居然要缴100多万元的营业税。B公司后悔之余,总结了一句话:“税收工作很重要,内控也能产效益”。税官温馨提醒:公司构建各种制度时,要考虑一下税负成本,做好税务筹划。
案情概况
B集团公司为了区分集团和下属项目分公司两个层面的职责、任务,向异地注册的下属项目分公司收取项目概算总额0.012%的集团管理费,并入项目概算范围,主要用于集团管理费支出,集团公司财务处理记入“其他业务收入”,金额合计3000万元,未缴纳营业税。
案情分析
原本是项目分公司的费用,B集团公司通过内部调整,将费用记在集团公司层面,并开具发票给分公司。这样一来,B公司增加了收入,项目分公司列支了成本,费用控制是清晰了,也方便了管理,但B集团公司却增加了一笔不菲的营业税成本。
本案中,由于总、分公司注册地不同,总公司向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记入“其他业务收入”,产生了营业税。如果集团和项目公司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这笔业务不仅产生营业税成本,由于母公司“其他业务收入”要并入利润表,还将产生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当然,相应的服务性支出和营业税成本可以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劳务,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本案中,B集团公司将收到的管理费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实质是向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税。
处理结果
税务局责令A公司就该3000万元管理费补缴营业税100多万元。
税官建议
目前,很多企业只抓“业务”不抓“内控”,尤其对企业的税务工作重视不够,往往付出较多的税收成本。其实,内控也是能产生“效益”的。税官提醒:构建公司管理制度的时候,公司决策层一定要酌情考虑一下相应的核算制度带来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