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畴,因此,如果上述公司发生的损失确实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则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畴,因此,如果上述公司发生的损失确实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则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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