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冠“江苏”分公司2014年度4月1日起最新政策

作者: admin 日期: 2014-11-09 20:54:48 人气: - 评论: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其分支机构可缀以“江苏”字样:


(一)隶属企业法人的名称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


(二)冠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


第五条  新设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可直接向省工商局申请,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由登记机关通过网络远程报省工商局核准。

 

第九条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名称中缀以“江苏”字样的,且分支机构本名由四项元素构成的,由省局负责核准。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远程报省工商局核准,也可以直接向省局书面报送。直接向省局书面报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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